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通告》4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以及落实“环境建设年”的总体要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以提高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道路通行效率,降低因轻微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维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以下情形A车负全责

轻微车祸应先撤离现场
《通告》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红花岗区、汇川区道路(不包括高速路)上发生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当事各方无异议且均在现场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保全证据后,应先撤离现场,再行协商解决。
交警部门提醒,保全证据时当事人各方应注意: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应急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用手机或数码相机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然后立即撤离现场,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当事各方可向各自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协商后,即可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查勘定损,对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无异议的,当事各方按有关规定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过错方承担事故责任
《通告》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责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后,剩余的损害赔偿由全责方承担;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各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后,剩余的损害赔偿由有过错的各方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形有: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追尾;逆向行驶;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的车辆相撞;未按规范停车导致车辆滑行碰撞其他车辆;机动车开关车门时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事故;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方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方负全责。
对于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因理赔需要确需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事故处理民警可根据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赔。
9种情形不能“私了”
早在2007年,我市交警部门就作出规定,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如果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可以依法自行协商解决,同时,也适用交警按照简易程序给予当场处理。但一些特殊情形是不能“私了”的,此次《通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以及虽然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由于市政、道路设施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的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肇事逃逸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以上9种情形,当事各方必须报警,而且报警后,除了当事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这3种情形外,当事各方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作进一步处理。
故意堵塞交通将受罚
对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交警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通告》还规定,事故当事人阻碍撤除现场或具有其他阻碍交警值勤执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路面值勤交警只对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作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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