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大秋
本报讯 今后,要运输建筑垃圾必须办“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昨天,《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当前运输车辆存在的带泥上路、乱倒偷倒、抛洒滴漏等“顽疾”有望得到解决。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都要办“建筑垃圾处置证”
每年苏州要产生500万吨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乱倒偷倒、抛洒滴漏如今已经成为苏州城市的“顽疾”。为此,苏州市出台了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并于1月1日实施。
文件出台了,到底怎么实施?昨天,《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出台。根据规定,在苏州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办理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在苏州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活动。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实行一车一证制。
在《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背面明确了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内容包括:此证限施工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使用; 此证限本车使用,一车一证,放置挡风玻璃右下侧,以备识别;此证不得转借、涂改,一经发现将本证收缴; 持证车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执法部门有权收缴处置证;持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抛洒滴漏和乱倒偷倒,违反规定接受行政处罚。
市容市政管理局审批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
《细则》中明确,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受理各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情况备案;会同各区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的评估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办法》规定,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环卫处受市局委托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的初审工作。
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负责建筑垃圾临时归集点的建设与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延伸阅读
行政审批程序内容
(一)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申请《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市政管理局窗口办理(10个工作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4.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运输车辆审验备案证明;
5.运输企业自有车辆20辆以上核定载重量5吨以上规模;有相适应的停车场所证明材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运输车辆户籍台帐,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车辆牌照照片、驾驶人员驾驶执照等;有专职经营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市容环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10个工作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业务公章);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地点名称;
4.接受消纳的相关证明;
5.计算工程渣土倾倒的图纸资料等;
6.委托运输的,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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