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继续关注建筑市场最新法规,并一一作出解答。
这一期,我们要解答的疑问是: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归谁?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的,若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擅自使用。对发包人擅自或提前使用的,由此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建筑工程交付的责任风险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转移给发包人。
例如,学校为解决职工住房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由学校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合同还对工期、质量、价款、结算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即进场施工,学校也制定了分房方案,在施工蓝图上对房屋进行了分配。学校教职工因见内装修逐渐完毕,不顾学校及施工单位的阻拦,强行搬进。到工程完毕时,此楼已经全部投入使用。这时,学校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楼梯间、门厅和部分房间的墙皮脱落、木地板鼓起等质量问题,学校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维修,但遭到了拒绝。后学校自行花钱予以修复,随后向法院起诉该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赔偿不履行修缮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一旦学校提前使用了该建设工程,建筑单位的质量瑕疵返工义务即行消灭,对于施工单位的返工责任亦予以免除,由学校自行承担修复责任。当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并不是施工单位的所有质量责任均予以免除。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因工程是否验收或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而免除。这里所说的合理使用寿命根据民用建筑的耐久年限,因不同建筑可分为15-100年以上不等的四级标准。
如果发包人已经对建筑工程组织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文件,就不能以一般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此时,承包人承建的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发包人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一般质量瑕疵已进入承包人保修责任中。但如果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
另外,建设工程进入质量保修期后,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是否按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具体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及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线管道、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为2年;室内装饰装修为2年。上述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低于上述最低保修期的,该约定无效,以法律规定的保修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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