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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署回应著作权法争议:使用音乐事后需付报酬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10:15:22     
 

        

      中新网北京4月25日电    国家版权局3月底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社会上的争议和讨论不绝于耳。日前版权局相关人士透露,将于25日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集中公开回应。

      热点一:法定许可期太短导致原创萎缩

      业内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引爆音乐人的导火索。高晓松、汪峰、小柯等率先表示不满,刘欢更是表示,“如果草案通过,对整个音乐行业造成灭顶之灾”。

      据业内人士介绍,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制作、宣传费用,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3个月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推广人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码也要持续3年以上。如果实行首次制作3个月后的强制许可,将极大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会迅速萎缩。

      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周亚平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并增加条款“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国家出版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曾就此回应,46条要跟草案中的48条结合起来看,48条对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进行了相关规定,还对一些时间限制问题也作了规定,这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并未削弱权利人的权利。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4日也表示,第46条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况,即在使用音乐作品前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在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热点二:集体管理组织有无必要性?

      版权局官员称延伸性可讨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基于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把权利人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集中起来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其管理。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4日表示,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管在中国的时间很短,但还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

      阎晓宏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说作者出版一本书,不需要委托他人,自己就可以管理。但如果有其他报刊杂志需要使用书中的一篇文章或一个片段,就会出现两难境地:一是作者不知道杂志这一期专栏里是什么题材,也很难知道把文章投稿给谁;二是杂志社找作者也比较难,除非作者非常有名。“这个例子在其他领域也适用”,阎晓宏强调。

      然而,知识产权方面律师张家松曾撰文称,音乐人对音著协、音集协这两个集体管理组织早有不满,音集协管理费收取比例达72.4%。修订草案不仅对此视而不见,反而“延伸集体管理”。版权人不管是否加入集管组织,集管组织都有权将其作品对外授权;只要使用者向集管组织交过钱,就可以使用哪怕刚刚发布的作品而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延伸性是可以讨论的,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也不是很愿意去延伸代理”,阎晓宏说。

       周亚平建议,增加“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3家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此引入竞争机制。

      热点三:“避风港”原则被疑变相鼓励盗版

      官员:百度文库并不适用

      另一个极具争议的是修改草案第69条。该条款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不少评论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将助长网络盗版侵权。

 

 

      对此,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作出解释,69条规定单纯的技术服务者,并不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西是什么,因此不需承担审查义务。“然而,网站同时应履行注意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王自强认为,“百度文库”并不适用69条的规定,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服务,已经有内容在里面。

      周亚平则建议将第69条细化,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通知后的删除义务,加上“48小时”的期限;同时,增加一条“著作权人公开声明版权状态的,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知道”。

      据悉,《著作权法》修订征求意见4月30日截止,汇总意见后会认真进行修订。这次修订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是一个草案,其征求意见后会提交到国务院,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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